(1)依法成立
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。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:其一,法人的設立目的、宗旨、組織形式、活動范圍等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;其二,法人設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。
(2)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
所謂必要的財產和經費,是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必須與其性質、規模等相適應,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。如《商業銀行法》第l3條規定,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。設立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,設立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。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,但不得少于上述規定的限額。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,是法人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,也是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。
(3)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
名稱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的標志,也是法人特定化的標志。因此,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,以區別于其他民事主體。法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,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宗旨、性質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。如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主要有權力機關、執行機關、監督機關,這些機構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保證。此外,法人要從事民事活動,就必須有自己固定的場所。法人的場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,場所可以有多個,但住所只能有一個。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39條的規定,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。在法律上明確法人的場所,對于法人開展民事活動,國家有關部門對法人進行監管,都具有重要的意義。
(4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
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,依法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換言之,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組織不能成為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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